幼兒園違規資訊
嘉義市私立伯士鹿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嘉義市私立伯士鹿幼兒園」於2024年8月所接獲的裁罰紀錄,資料顯示該園在同一案號(府教特字第11309511621號)下,於2024年8月1日及2024年8月15日分別因三項違規事實被行政機關裁罰。首先,於2024年8月1日,該園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被認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相關行為人為蔡孟珊,因此被處以新台幣60,000元罰鍰;同日又以同條款及第58條第1項第9款為依據,認定機構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亦有不當對待情形,該行為人及負責人為張永清,同樣處以新台幣60,000元罰鍰。再者,於2024年8月15日,該園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第2項,即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被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裁罰,由負責人張永清承擔責任,處以新台幣80,000元罰鍰。根據上述規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主要規範教保服務機構人員應妥善對待幼兒,避免不當對待行為,包括身體或心理虐待、體罰、羞辱等,如違反將面臨行政罰鍰;而第32條則規定從事教保服務者須具備相應資格,不得聘用或使用未具資格人員,否則將處以罰鍰。這些裁罰紀錄均明確記載裁罰文號、日期、違反法條、違法事實、裁罰依據及金額,以及相關責任人。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可藉由參閱公開之裁罰紀錄,了解該園過去在法規遵循上的事實情形,並熟悉相關法規內容,作為重要參考資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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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3)
嘉義市私立伯士鹿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府教特字第11309511621號
- 日期
- 2024-08-15
- 金額
- 罰鍰:8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張永清
- 違反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特字第11309511621號
- 日期
- 2024-08-01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蔡孟珊
- 違反規定
- 第30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特字第11309511621號
- 日期
- 2024-08-01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張永清
- 違反規定
- 第30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9款(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