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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北市私立樹屋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臺北市私立樹屋幼兒園」近年來的裁罰紀錄顯示,該園於2024年8月9日及2024年3月25日分別收到多項裁罰。2024年8月9日的處分中,幼兒園因未依規定公開資訊(違反第37條)、未訂定或落實安全管理規範(違反第30條第6項)、以及妨礙或拒絕檢查評鑑(違反第46條第2項)等,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9條第8款、第59條第1款及第52條第7款,被處以3,000元、3,000元及60,000元罰鍰,負責人均為陳柏升。同日,2024年3月25日亦因同樣三項事項遭受相同條目之裁罰,包括未依規定公開資訊、未訂定或確實執行安全管理規範、及妨礙或拒絕檢查評鑑,分別被處以3,000元、3,000元及60,000元罰鍰。上述涉及的法規條文多為要求幼兒園應公開相關資訊、訂定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以及須配合主管機關檢查或評鑑等。再往前追溯至2023年6月16日,幼兒園因編班違反年齡規定(違反第16條第1項—年齡規定)與編班違反混齡規定(違反第16條第1項—混齡規定),兩項分別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2條第2款被各處以60,000元罰鍰。2020年12月18日的紀錄顯示,該園因設施設備未符合第八條第六項相關標準而遭處6,000元罰鍰;同年10月22日則因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違反第26條第2項)而被處以6,000元罰鍰。上述各項違規事項均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條文進行裁罰,法規內容大致包括:幼兒園須落實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設施設備須合格、班級編制需符合年齡及混齡規範、應定期檢討並強化安全管理規範、必須配合主管機關檢查與評鑑,以及應依法公開應公告之資訊等。裁罰紀錄中的負責人均為陳柏升。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可參考這些依法行政之事實,瞭解相關法規要求幼兒園在設施設備、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配合檢查評鑑等方面的法律義務,以及該園於近年遭裁罰之具體違規事項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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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0)

臺北市私立樹屋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北市教前字第11330846512號

日期
2024-08-09
金額
罰鍰:3,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柏升
違反規定
第37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公開資訊。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第8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330846512號

日期
2024-08-09
金額
罰鍰:3,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柏升
違反規定
第30條第6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訂定、未確實執行,或未定期檢討改進安全相關管理規範。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330846512號

日期
2024-08-09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柏升
違反規定
第46條第2項
幼兒園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7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33048462號

日期
2024-03-25
金額
罰鍰:3,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柏升
違反規定
第37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公開資訊。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第8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33048462號

日期
2024-03-25
金額
罰鍰:3,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柏升
違反規定
第30條第6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訂定、未確實執行,或未定期檢討改進安全相關管理規範。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9條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33048462號

日期
2024-03-25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柏升
違反規定
第46條第2項
幼兒園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7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23051429號

日期
2023-06-16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柏升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1項-年齡規定
幼兒園編班違反年齡規定。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23051429號

日期
2023-06-16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柏升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1項-混齡規定
幼兒園編班違反混齡規定。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093109804號

日期
2020-12-18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柏升
違反規定
第8條第6項--設施設備
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標準有關設施設備之限制規定。
處分依據

北市教前字第10930927232號

日期
2020-10-22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柏升
違反規定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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