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桃園市私立東東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桃園市政府公布的裁罰記錄,桃園市私立東東幼兒園於2023年7月6日及7月10日分別因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而遭受行政裁罰。2023年7月6日,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該幼兒園的教保服務人員經查有「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依據同法第46條第2項(2022年6月29日修正公布)進行處分,負責行為人為王欣潔,裁罰金額為新台幣6,000元。2023年7月10日,該園再次因教保服務機構人員有「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而被依同條文(第33條第1項)處分,此次則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2022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負責人為藍玉里,裁罰金額同樣為新台幣6,000元。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應善盡照顧及教育幼兒之責,不得有任何不當對待,包括但不限於言語、行為或忽視等方式,一旦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可依法予以裁罰;而依第46條相關條文,違反規定者將依法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之罰鍰。這些裁罰事實反映幼兒園在教保服務人員執行照護工作時,曾出現過違反專業規範的情形並遭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後予以處罰。這些紀錄將有助於家長於選擇幼兒園時參考,進一步瞭解該機構在過去執行教保服務過程中,因違反相關法令而被裁罰的具體情況,包括違規日期、違規內容、適用法條、罰鍰金額及責任人員等客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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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桃園市私立東東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府教幼字字第1120181090號
- 日期
- 2023-07-10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藍玉裡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201822001號
- 日期
- 2023-07-06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王欣潔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