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南市私立領袖學院崇德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臺南市私立領袖學院崇德幼兒園」於2024年7月1日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裁罰之紀錄,該幼兒園因涉及兩項違反法規事實而被處以罰鍰。第一項為該園教保服務人員林冠吟,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被查獲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規定,遭裁罰新臺幣6,000元。第二項則為該園教保服務機構經查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之行為,依同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規定,由負責人胡台強負責,同樣裁罰新臺幣6,000元。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幼兒園不得對受照顧幼兒有任何身心不當對待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身體或精神虐待、侮辱、忽視、體罰等,違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以上裁罰內容僅陳述事實,供家長瞭解該園近期因教保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而受到之行政處分,並了解相關法規內容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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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臺南市私立領袖學院崇德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南市教特(一)字第1130904553號
- 日期
- 2024-07-01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林冠吟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第1130904553號
- 日期
- 2024-07-01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胡台強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