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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高雄市私立芝加哥建昌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開的裁罰紀錄,「高雄市私立芝加哥建昌幼兒園」於2021年1月5日,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被開立裁罰文書編號「高市教幼字第11030057200號」,並處以新台幣50,000元罰鍰。根據法規內容,幼兒園在聘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有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應同樣辦理。該裁罰紀錄指出,該幼兒園於相關作業程序未能符合上述規定,因此受到主管機關依法處分,負責人為羅敬業。依據本案事實,裁罰的重點在於幼兒園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新進教職員工的相關資料蒐集及備查程序,包括學經歷證明、身分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且須及時向教育主管機關報備,此舉屬於行政管理上的法定義務。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規範,主管機關訂有明確規定以維護教職員工資格審查、確保園所安全與幼兒人身安全,任何違反該條規定之情事,均可能受到行政罰鍰等處分。本次裁罰的主要事實在於對教職員聘用相關法定審查程序未即時完備,並依法通知主管機關備查,而非涉及其他層面的違法情事。此裁罰紀錄為家長了解該幼兒園於2021年初行政作業流程符合法規之情形提供具體資訊,有助於查詢及比較不同幼兒園在依法聘用教職員方面的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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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

高雄市私立芝加哥建昌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高市教幼字第11030057200號

日期
2021-01-05
金額
罰鍰:50,000元
人員
負責人:羅敬業
違反規定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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