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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新北市私立幼苗國際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私立幼苗國際幼兒園」自2020年至2025年間,共有多筆裁罰紀錄。2020年11月18日,因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4項規定妥善配置教保服務人員,遭裁罰15,000元。2021年1月18日,因違反衛生保健強制規定及教保活動禁止規範,被罰15,000元。2024年5月1日及5月2日,分別因未依規定將教職員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同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裁罰50,000元與150,000元。2024年11月4日,連續有多項涉及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違規,分別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2款及第46條等相關規定,對行為人許某玲、李某華、陳某霏、林某慧分別裁罰6,000元、60,000元、150,000元與150,000元。上述裁罰內容包括「有重大非屬情節之不當對待行為」與「不當對待行為」。同日另有案件因幼兒園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評鑑,依第52條第7款規定裁罰60,000元。2024年11月6日,又有因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與機構妨礙評鑑的兩件違規事件,分別裁罰60,000元。2024年11月11日,該機構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依第58條第1項第2款裁罰6,000元。2025年2月5日,再次因進用未具資格人員從事教保服務,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裁罰60,000元。根據相關法令規定,幼兒園應確實配置具備資格之教保人員,並落實幼兒適當對待、維護基本衛生安全,同時配合主管機關之各項檢查與資料備查,若違反上述規定則將依法處以新臺幣6,000元至150,000元不等之罰鍰。上述紀錄皆有列明負責人或行為人姓名,以及違反之法令條文與說明。這些裁罰事實均來自新北市政府正式文件,內容包括違規項目、違法情形說明、相關法令依據、裁罰金額及責任歸屬等,供家長選擇幼兒園時作為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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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6)

新北市私立幼苗國際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新北府教幼字第1140154270號

日期
2025-02-05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黃碧娥
違反規定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32204046號

日期
2024-11-11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黃碧娥
違反規定
第12條第5項-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32167932號

日期
2024-11-06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黃碧娥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32167932號

日期
2024-11-06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黃碧娥
違反規定
第46條第2項
幼兒園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7款(111/6/29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321416991號

日期
2024-11-04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許卉伶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321416992號

日期
2024-11-04
金額
罰鍰:60,000元
人員
行為人:李淑華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321416993號

日期
2024-11-04
金額
罰鍰:150,000元
人員
行為人:陳禹臻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321416994號

日期
2024-11-04
金額
罰鍰:150,000元
人員
行為人:林欣慧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30841076號

日期
2024-05-02
金額
罰鍰:15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黃碧娥
違反規定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第1項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30783852號

日期
2024-05-01
金額
罰鍰:50,000元
人員
負責人:黃碧娥
違反規定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4條第1項第1款(111/6/29修正公布)

新北府教幼字第1100081291號

日期
2021-01-18
金額
罰鍰:15,000元
人員
負責人:黃碧娥
違反規定
第12條第4項
違反依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衛生保健之強制規定或教保活動程之禁止規定。
處分依據

新北府教幼字第1092191144號

日期
2020-11-18
金額
罰鍰:15,000元
人員
負責人:黃碧娥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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