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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宜蘭縣大隱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設立之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辦理)的違規資訊

根據「宜蘭縣大隱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設立之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辦理)」於2025年1月6日所收到的裁罰記錄顯示,該園在同一天內兩次因違反相關法規而遭受主管機關裁罰。兩筆裁罰案件(文號分別為「府教特字第1130218572號」及「府教特字第1130026340號」)皆屬於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內容均指該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依照主管機關的說明,該行為違反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於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而依法應予以行政處分,因此每案各處新台幣6,000元罰鍰,合計12,000元。上述違規內容具體為「未依規定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此為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規範之重點,該法明定幼兒園必須按照規定比例及資格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以維護幼兒照顧品質與安全,主管機關如發現幼兒園未落實相關規範,得依第58條進行裁罰。兩次裁罰之負責人均為陳立言,裁罰金額與理由一致。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若關心相關機構於過去是否有違反教保人員配置規定之情形,可以參考本次紀錄內容,以瞭解該園曾因未依規定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而受到主管機關行政處分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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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宜蘭縣大隱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設立之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辦理)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府教特字第1130218572號

日期
2025-01-06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立言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4款(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特字字第1130026340號

日期
2025-01-06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陳立言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處分依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4款(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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