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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中市太平區坪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臺中市太平區坪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2024年8月之裁罰紀錄,該園於2024年8月1日及2024年8月7日分別接獲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裁處的處分。第一次裁罰(案號:中市教幼字第1130064260號,日期:2024年8月1日)指出,該園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經查屬實,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規定,對行為人張淑慧處以新台幣6,000元罰鍰。第二次裁罰(案號:中市教幼字第1130066447號,日期:2024年8月7日)則指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經查屬實,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規定,對負責人林麗玲處以新台幣6,000元罰鍰。根據相關法規,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規定,幼兒園應確保教保服務人員以適當方式對待幼兒,不得有身心虐待、歧視、體罰或其他不當對待行為,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可依情節裁處責任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依違規情節要求改善或勒令停業等措施;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則針對相關違失詳列罰則及處分方式。綜合本次兩筆裁罰紀錄,均屬於教保服務人員未妥善以合宜方式對待幼兒之行為,裁處對象分別為具名之園方責任人及教保服務人員,均依法受到金額為6,000元之行政罰鍰。上述資料均依照主管機關裁處公文內容記載,所有處分事實與相關法規條文說明,供家長於選擇幼兒園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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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臺中市太平區坪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中市教幼字第1130066447號

日期
2024-08-07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麗卿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中市教幼字第1130064260號

日期
2024-08-01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張淑慧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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