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嘉義縣私立育民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嘉義縣私立育民幼兒園」於2020年7月2日的裁罰紀錄(裁罰文書編號:府教幼字第1090125112號),該幼兒園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4款規定,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3,000元罰鍰。法規內容明定,幼兒園及其分班在園長之外,應依規定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針對招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若有其他法令書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配置亦同。二、針對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上述裁罰事實顯示,該園於相關期間內未依規定配置足夠之教保服務人員,因此違反相關規定而被裁罰。負責人為蘇家立。這項紀錄為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查詢該園過往依據主管機關審查標準所做行政裁罰的具體事實紀錄之一,內容僅呈現該園於特定時間點之人員配置情況與主管機關執法依據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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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
嘉義縣私立育民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府教幼字第1090125112號
- 日期
- 2020-07-02
- 金額
- 罰鍰:3,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蘇家立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