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新竹縣私立向陽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新竹縣私立向陽幼兒園」於2020年11月10日及2021年7月28日的裁罰紀錄,該幼兒園在上述兩次日期分別因多項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而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於2020年11月10日,主要違規事項包括:(一)有教保服務人員未具備法定資格而從事教保服務,違反第26條第2款,罰鍰6,000元;(二)於進用教職員工後30日內,未依規定檢具學經歷證件、身份證明文件及近期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違反第15條第3款,罰鍰50,000元;(三)未將收費數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且有超過備查項目之收費情形,違反第38條第2款,罰鍰6,000元;(四)違反招生人數限制規定,違反第8條第6款,罰鍰6,000元;(五)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或評鑑行為,違反第41條第2款,罰鍰3,000元。於2021年7月28日,再次出現教保服務人員未具資格(第26條第2款,罰鍰15,000元)、分班人員配置未依規定(第16條第4款,罰鍰3,000元)、收費金額未報備且有超收(第38條第2款,罰鍰15,000元)、及違反招生人數上限(第8條第6款,罰鍰15,000元)等違規事項。依據相關法規說明,幼兒園必須聘用具合格證照之教保服務人員,並依班級人數配置足額師資,所有教職員異動及進用需於30日內報備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同時收費金額必須報主管機關核備且不得超收,且招生人數需符合法定上限。此外,主管機關有權進行現場查核與評鑑,受查單位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上述違規事實所涉罰鍰金額及負責人均於紀錄中詳列,裁罰文件編號分別為「府教幼字第1093719574號」及「府教幼字第1103715705號」,均由負責人吳珮妤承擔責任。這些裁罰紀錄均為行政機關基於法規依據所作出的事實認定與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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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9)
新竹縣私立向陽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府教幼字第1103715705號
- 日期
- 2021-07-28
- 金額
- 罰鍰:15,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珮綾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103715705號
- 日期
- 2021-07-28
- 金額
- 罰鍰:3,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珮綾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103715705號
- 日期
- 2021-07-28
- 金額
- 罰鍰:15,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珮綾
- 違反規定
- 第38條第2項
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或項目收費。 -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103715705號
- 日期
- 2021-07-28
- 金額
- 罰鍰:15,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珮綾
- 違反規定
-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093719574號
- 日期
- 2020-11-10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珮綾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093719574號
- 日期
- 2020-11-10
- 金額
- 罰鍰:3,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珮綾
- 違反規定
- 第41條第2項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093719574號
- 日期
- 2020-11-10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珮綾
- 違反規定
- 第38條第2項
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或項目收費。 -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093719574號
- 日期
- 2020-11-10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珮綾
- 違反規定
-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093719574號
- 日期
- 2020-11-10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吳珮綾
- 違反規定
-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