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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桃園市私立馨笭光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桃園市私立馨笭光幼兒園」於2020年至2021年間的裁罰紀錄,該園於2020年10月14日及2021年10月18日分別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條文而受到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之處分。首先,2020年10月14日,馨笭光幼兒園被裁罰三項違規:第一,違反第16條第4款規定,未依規定師生比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即針對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及三歲以上至入國小前的班級,依據招生人數分別需配置一至二名教保服務人員,目的是確保幼童在適當人力照護下學習與成長),遭罰3,000元;第二,違反第26條第2款規定,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工作,裁罰6,000元;第三,違反第26條第3款規定,與幼童專用車輛相關之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童、駕駛人或隨車人員等規定未符合法令要求,裁罰6,000元。2021年10月18日,該園再次因未依第16條第4款規定配置足夠教保服務人員,遭裁罰15,000元。上述裁罰皆記載於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相關公文,負責人為吳麗芬。依據法規,教保服務人員配置及其資格關乎幼兒園教育照護品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4款明確規定各年齡層班級應有的師生比,未依規定配置將影響園所安全與照顧;而第26條則針對教保人員資格及交通安全做出規範,包括必須聘用合格人員擔任教保服務、確保幼童接送車輛符合標準及人員資格,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法可予以行政裁罰。整體來看,這些裁罰紀錄揭示了該園曾因人力配置、用人資格及校車管理等項目違反現行幼兒園管理規範,而被主管機關依法處以罰鍰,相關事實均有行政公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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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4)

桃園市私立馨笭光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府教幼字第1100258735號

日期
2021-10-18
金額
罰鍰:15,000元
人員
負責人:吳麗芬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090253155號

日期
2020-10-14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吳麗芬
違反規定
第26條第3項
違反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090253155號

日期
2020-10-14
金額
罰鍰:3,000元
人員
負責人:吳麗芬
違反規定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處分依據

府教幼字第1090253155號

日期
2020-10-14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吳麗芬
違反規定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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