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違規資訊
屏東縣私立宏靜幼兒園的違規資訊根據「屏東縣私立宏靜幼兒園」近年來的裁罰紀錄,該園於2022年至2023年間多次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規定而遭到主管機關裁罰,內容包含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2022年11月17日、2023年2月16日、2022年5月3日等,違反第15條第3項,依第47條第1項裁罰),班級師生比未符合法定標準(如2023年2月22日、2022年11月1日、2023年8月29日等,違反第16條第4項),以及園內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2023年8月29日,違反第32條第2項),同時有班級超收人數(如2022年10月24日、2022年5月5日,違反第8條第6項),未依地方政府規定退還家長或監護人費用(如2022年11月1日、2022年4月29日,違反第38條第5項),各次裁罰金額從3,000元到60,000元不等。相關法規對於幼兒園的師生比例、教保人員資格、招生人數、行政程序及退費方式皆有明確規範,違規者主管機關可依相關條文處以罰鍰。裁罰書所列負責人皆為黃志宏,違規事項涵蓋幼兒園運作多面向,包括師資配備、教職員資格及招生管理等。此紀錄反映主管機關對該園合規經營進行多次查核並依法開罰,家長可據此了解該園過往在相關法規遵循上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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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13)
屏東縣私立宏靜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屏府教前字第11254331600號
- 日期
- 2023-08-29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志宏
- 違反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屏府教前字第11254985500號
- 日期
- 2023-08-29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志宏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屏府教前字第11205544400號
- 日期
- 2023-02-22
- 金額
- 罰鍰:24,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志宏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1條(107/6/27修正公布)
屏府教前字第11204938500號
- 日期
- 2023-02-16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志宏
- 違反規定
-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7條第1項(107/6/27修正公布)
屏府教前字第11167062500號
- 日期
- 2022-11-17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志宏
- 違反規定
-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7條第1項(107/6/27修正公布)
屏府教前字第11164439100號
- 日期
- 2022-11-01
- 金額
- 罰鍰:24,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志宏
- 違反規定
- 第38條第5項
幼兒園未依地方政府規定退還父母或監護人費用。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9條(107/6/27修正公布)
屏府教前字第11164660500號
- 日期
- 2022-11-01
- 金額
- 罰鍰:12,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志宏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處分依據
屏府教前字第11163480600號
- 日期
- 2022-10-24
- 金額
- 罰鍰:24,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志宏
- 違反規定
-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幼兒園有超收情事。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9條(107/6/27修正公布)
屏府教前字第11114143700號
- 日期
- 2022-05-05
- 金額
- 罰鍰:12,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志宏
- 違反規定
-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 - 處分依據
屏府教前字第11113551000號
- 日期
- 2022-05-03
- 金額
- 罰鍰:5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志宏
- 違反規定
- 第15條第3項
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7條第1項(107/6/27修正公布)
屏府教前字第11114220400號
- 日期
- 2022-05-03
- 金額
- 罰鍰:3,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志宏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處分依據
屏府教前字第11114244500號
- 日期
- 2022-04-29
- 金額
- 罰鍰:12,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志宏
- 違反規定
- 第38條第5項
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 - 處分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