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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於2025年7月3日所收到的兩件裁罰紀錄,分別為「府教幼字第11401749505號」與「府教幼字第11401749506號」處分,兩案皆涉及教育保育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第一件裁罰紀錄(編號:府教幼字第11401749505號)中,經查屬實有教育保育服務人員(行為人:陳○)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違反相關規範,因此依據《教育保育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罰鍰。第二件裁罰紀錄(編號:府教幼字第11401749506號)則係認定教育保育服務機構本身有教育保育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由負責人(劉○惠)負責,違反《教育保育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規定,同樣裁罰新臺幣6,000元。上述案件均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辦理,該法條明訂教育保育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對幼兒有任何不當對待之行為,若違反此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規定處以罰鍰,並可視情節進行必要處置。裁罰紀錄內容包括違法事實、違反法條、裁罰金額及行為人或負責人姓名等,供家長了解該幼兒園近年因不當對待幼兒之相關行政處分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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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桃園市龍潭區雙龍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府教幼字字第11401749505號

日期
2025-07-03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行為人:陳婷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府教幼字第11401749506號

日期
2025-07-03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劉筱惠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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