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教幼字第112010526號
- 日期
- 2023-11-30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宋國秋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根據臺中市政府公開資訊,臺中市私立美恩幼兒園於近年曾有多次裁罰紀錄。2023年11月30日,該園因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並依據相關子法第46條第2項(於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遭處新臺幣6,000元罰鍰,負責人為宋國秋。同樣原因於2023年10月11日再度發生,相關人員黃芬琳因教保服務人員不當對待幼兒(非屬情節重大),違反同一法規及依據條文,亦被裁罰新臺幣6,000元。此外,於2020年11月23日,該園因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第2項,依第45條(於107年6月27日修正公布)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0元罰鍰,負責人同為宋國秋。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得有身心虐待或其他不當對待行為,否則將依法裁罰;而第43條則明定辦理課後照顧服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這些裁罰紀錄顯示該園在教保人員行為與行政作業方面曾違反相關法規並受罰,罰鍰金額及違規事由均記載於官方公告中,供家長於選擇幼兒園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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