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教前字第1123046224號
- 日期
- 2023-05-29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張瑞婷
- 違反規定
- 第32條第2項
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1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根據臺北市政府公布的裁罰紀錄,臺北市私立美敦幼兒園於2023年5月29日,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被臺北市政府以「北市教前字第1123046224號」文書裁罰新台幣6萬元。該次違規事實為幼兒園讓未具備相關資格之人員從事教保服務,違反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第2項所規定,幼兒園應聘用具有教保人員資格者擔任教保服務工作。具體違規內容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1條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明定雇主聘用不符資格人員從事教保服務行為者,將依法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本案負責人為張瑞娟,經查屬實後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並公開相關資訊。上述裁罰紀錄揭示幼兒園人員資格管理及法定聘任規範,相關法條旨在確保幼兒園內提供教保服務的人員均符合專業資格要求,以保障幼兒接受教育及照顧之安全與品質。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可參考公開之裁罰紀錄,了解該園在教師聘用與法規遵循方面之情況,並注意主管機關對於違規事項的處理流程與依據法條,確保幼兒教育及照顧單位依據相關法令聘用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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