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教幼字第1140148565號
- 日期
- 2025-06-12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許麗娜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1項-年齡規定
幼兒園編班違反年齡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根據「桃園市私立文華幼兒園」於2025年6月12日的裁罰紀錄,該幼兒園因兩項違規事實而分別遭處以新臺幣60,000元之罰鍰。第一項違規為違反幼兒園相關年齡規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應依法規辦理招收學生的年齡範圍,本案說明為幼兒園編班違反年齡規定,裁罰理由依據該法第52條第2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第二項違規為未具資格人員從事教保服務,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2條第2項,說明為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裁罰理由依據該條例第42條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兩案之負責人皆為許麗娜,並於同一日期(2025年6月12日)由主管機關依據前述相關法規核發處分書(編號府教幼字第1140148565號),合計裁罰金額新臺幣120,000元。家長在參考幼兒園選擇時,可知此為該園於官方紀錄中被主管機關依法開立之裁罰內容,事實根據分別為未依規定招收符合年齡幼兒及聘用未具合法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依現行法規,幼兒園於編班與教保服務人員資格部分皆有明文規定,主管機關依法對違規事實進行調查並作出處分,以維護幼兒園教育品質及學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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