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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南市私立柏欣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臺南市私立柏欣幼兒園」的裁罰紀錄,該園於2024年10月17日收到兩項行政裁罰。第一項,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依同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予以裁罰,負責人林振興被處以新臺幣6,000元罰鍰。第二項,同樣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認定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依同法第46條第2項(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對行為人王怡云處以新臺幣12,000元罰鍰。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對幼兒有任何不當對待行為,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可依第46條相關規定進行裁罰,針對情節及違規內容可有不同處分金額。裁罰文件中並未具體說明不當對待的具體情節或事件經過,僅載明違規事實、依據法條、裁罰金額及相關人員。這些資料可協助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瞭解該園近期的法定規範遵循情形與主管機關裁處事實,並參考教保服務人員的專業行為是否符合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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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臺南市私立柏欣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南市教特(一)字第1132054164號

日期
2024-10-17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林振興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南市教特(一)字第1132054164號

日期
2024-10-17
金額
罰鍰:12,000元
人員
行為人:王怡云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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