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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北市私立龍華幼兒園的違規資訊

根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開的「臺北市私立龍華幼兒園」裁罰紀錄,該園於2023年曾有兩次因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遭受裁罰。第一次裁罰發生於2023年6月28日,裁罰文號為「北市教前字第1123054625D號」,違反規定為第33條第1項,說明指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款(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進行裁罰,處罰金額為新台幣24,000元,行為人為許姓教保服務人員。第二次裁罰發生於2023年7月14日,裁罰文號為「北市教前字第1123058206號」,同樣違反第33條第1項,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款第3目(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處以新台幣6,000元罰鍰,負責人為江姓負責人。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體罰、語言暴力、忽視或其他身心虐待等;而第46條則明定違反上述規定之處罰標準與金額。以上裁罰紀錄提供事實依據,家長可參考作為選擇幼兒園時的資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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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2)

臺北市私立龍華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

北市教前字第1123058206號

日期
2023-07-14
金額
罰鍰:6,000元
人員
負責人:江秀錦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北市教前字第1123054625D號

日期
2023-06-28
金額
罰鍰:24,000元
人員
行為人:許翔婷
違反規定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處分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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