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教幼字第1130160202號
- 日期
- 2024-06-19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游財祿
- 違反規定
- 第27條第4項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不適任認定、通報之相關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8條第1項第8款(111/6/29修正公布)
本摘要係就提供之桃園市私立英國皇家萊恩幼兒園之裁罰記錄彙整事實:該園於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間共記錄七件行政裁罰案,記載之違規事實、適用法條、裁罰金額及被記載之責任人或行為人如下。2024-04-24有三件記錄:一、違反記載為「第33條第1項」,說明為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依據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處罰鍰60,000元,責任人記載為游財福;二、違反第33條第1項,說明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處罰鍰6,000元,行為人記載為陳怡玲;三、同日第三件亦為違反第33條第1項、說明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適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處罰鍰6,000元,行為人記載為呂珮玲。2024-05-23有兩件記錄:一、違反第33條第1項,說明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0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處罰鍰80,000元,行為人記載為陳怡玲;二、同日另一件為違反第33條第1項,說明為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2項,處罰鍰60,000元,行為人記載為呂珮玲。2024-06-19有一件記錄:違反記載為「第27條第4項」,說明為教保服務機構違反不適任認定及通報之相關規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8條第1項第8款(111/6/29修正公布),處罰鍰60,000元,責任人記載為游財福。上述各案中,記錄所引用之法條名稱分別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檔案內附之違法說明多以「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或「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以及「不適任認定及通報相關規定違反」為主,並載明相對應之裁罰金額與具名之責任人或行為人;本摘要僅陳列原始裁罰記錄之要素與所引用之法條,未含主觀評價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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