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兒園違規資訊
臺中市私立保進精英幼兒園的違規資訊臺中市私立保進精英幼兒園於近年內累計數次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裁罰之紀錄。2025年1月20日,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條例第33條第1項,教育保育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遭裁罰新台幣6萬元,責任人為江冠栩。2025年1月7日,依同條例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裁罰1萬8千元,行為人為曾美婷。2025年1月6日,因相同法條及行為,裁罰6千元,行為人為王惠恩。2024年12月12日,因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4項及第52條第2款裁罰6萬元,責任人為江冠栩。2024年11月26日,再次因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依相關條例裁罰6千元,責任人江冠栩。2024年11月8日,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裁罰1萬8千元,行為人賴雅君。2023年10月4日,未經核准以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1條第2項及第56條第3款裁罰9千元,責任人江冠栩。2022年12月2日,因未將收費數額報主管機關備查或超額、超項收費,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裁罰6千元,責任人江冠栩。2022年9月19日,曾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違反第26條第2項規定,裁罰6千元,責任人江冠栩。上述裁罰內容涉及多項法規: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師生比)、第26條(教保人員資格)、第31條(專用車輛)、第33條(不當對待)、第38條(收費備查)、第46條(違規行為裁處)、第52條、第56條(裁罰依據)。裁罰金額依據違規情節輕重有所不同,責任人多次為江冠栩(園負責人),亦有其他教保服務人員涉案。各項裁罰均公開載明違規事實、相關法規依據、負責人或行為人姓名與處罰金額,可供家長於選擇幼兒園時參考其合規情形與過往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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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記錄 (9)
臺中市私立保進精英幼兒園的所有裁罰記錄 第1頁中市教幼字字第1140004932號
- 日期
- 2025-01-20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江冠蓁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中市教幼字第1140000911號
- 日期
- 2025-01-07
- 金額
- 罰鍰:18,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曾美淇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中市教幼字第1140000831號
- 日期
- 2025-01-06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王惠恩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中是教幼字第1130110211號
- 日期
- 2024-12-12
- 金額
- 罰鍰:60,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江冠蓁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2條第2款(111/6/29修正公布)
中市教幼字第1130104505號
- 日期
- 2024-11-26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江冠蓁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1項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中市教幼字第1130098944號
- 日期
- 2024-11-08
- 金額
- 罰鍰:18,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賴雅君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中市教幼字第1120086811號
- 日期
- 2023-10-04
- 金額
- 罰鍰:9,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江冠蓁
- 違反規定
- 第31條第2項-車輛
幼兒園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 - 處分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第3款(111/6/29修正公布)
中市教幼字第1110106529號
- 日期
- 2022-12-02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江冠蓁
- 違反規定
- 第38條第2項
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或項目收費。 - 處分依據
中市教幼字第111079359號
- 日期
- 2022-09-19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江冠蓁
- 違反規定
- 第26條第2項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 處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