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教特字第11309540881號
- 日期
- 2024-11-08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行為人:汪資雅
- 違反規定
- 第33條第1項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 處分依據
-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6條第2項(111/6/29修正公布)
根據嘉義市私立磐石幼兒園於2024年11月8日之裁罰紀錄,該幼兒園被教育主管機關以「府教特字第11309540881號」文號裁罰,違反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3條第1項,經查屬於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依據同法第46條第2項(111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本次裁罰內容為罰鍰新台幣6,000元,負責人或行為人為王資雅。相關法規指出,教保服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以尊重及適切的態度對待幼兒,不得有身心虐待、體罰、侮辱或其他不當對待行為。若有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依照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視情節輕重,命令其停業、解聘或移送檢調機關。本案所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指教保人員雖有不當對待幼兒之事實,但未達嚴重侵害幼兒權益及身心狀況之程度,因此依現行法令給予較輕之行政罰鍰。此紀錄顯示幼兒園於相關教育服務人員管理及執行過程中,曾發生違反教保人員應遵循之專業倫理規範情形。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可根據此類公開資訊,了解各園所過往有無因不當對待幼兒被裁罰之紀錄,以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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