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教幼字第1090095795號
- 日期
- 2020-04-23
- 金額
- 罰鍰:6,000元
- 人員
- 負責人:黃瑋淨
- 違反規定
- 第16條第4項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處分依據
根據「桃園市私立昱誠幼兒園」於2020年4月23日之裁罰紀錄(裁罰文書編號:府教幼字第1090095795號),該幼兒園因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6條第4款相關規定而被桃園市政府裁罰新台幣6,000元,負責人為黃瑋淨。根據該法條及說明,幼兒園及其分班除了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第一,針對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二,針對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此次裁罰事實為該幼兒園未能依規定比例配置教保服務人員,違反上述規範,因而被處以罰鍰。此紀錄揭示在特定時間點,該幼兒園在教保人員配置方面未符合法令要求,依規接受主管機關行政處分。此類裁罰紀錄可協助家長在選擇幼兒園時,了解該園過去在師資配置及法規遵循上的具體事實,並可對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班級幼兒人數與教保服務人員配置的明確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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