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中關於收養年齡與程序的相關知識,主要依據台灣《民法》及相關法規,整理如下:
收養年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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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年齡須比被收養人年長至少20歲,這是《民法》第1073條的基本規定,收養人至少需滿20歲以上才可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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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收養時,其中一方須比被收養人年長20歲以上,另一方則須年長16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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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親收養(即配偶一方收養其配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時,收養人只需比被收養人年長16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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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未明訂收養人的年齡上限,但部分收養媒合機構會自行設定年齡差距限制(如不超過45歲或50歲),並可能有其他條件限制(如結婚年限、是否已有子女等)。
收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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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須經書面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認可後收養關係方能生效(依《民法》第10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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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認可收養前,會審查是否符合雙方真意、是否有法律禁止事由,以及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民法》第107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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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人若為未成年,未滿7歲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同意;7歲以上未成年人需本人同意並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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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養人若未成年,通常需其生父母同意,除非法定代理人已代為表示同意。
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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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收養的對象包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非繼親情形)、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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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者也可收養,但年齡須比被收養人年長20歲以上。
綜合以上,收養的年齡規定以《民法》第1073條為主,程序則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並須法院認可,確保收養行為合法且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此外,實務上媒合機構可能會有額外條件限制,申請人需多方了解並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