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生產設備與醫療資源的限制主要包括產房設置標準、設備要求、人力配置及空間限制等。
根據台灣相關法規與標準,婦產科診所設置產房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產房規模限制:婦產科診所最多可設置十床以下產科病床,且產房不得設於地下樓層。
- 空間與床位距離:產科病床需符合床尾與牆壁至少1.2公尺、床邊與鄰床及牆壁至少0.8公尺的距離,並設有隔離視線的屏障物。
- 必備設備:產房應配備產台、真空吸引機或產鉗、無影燈、接生器械包、產包、新生兒處理台、烤燈、生命中樞監測設備(心電圖、血壓、血氧濃度監測)、緊急剖腹產手術設備及胎兒監視器等。
- 衛生與安全設施:須有待產室、分娩室、刷手台、手部衛生設備、緊急呼叫系統、急救設備(如心臟去顫器及急救車)、空調及污物處理設備。
- 人力配置:每4床應有護產人員1人,每15床應有醫師1人,且診所人力通常較醫院不足,影響設備維護與操作。
- 設備維護:診所需保持設備清潔並能正常操作,雖然可能無法完整提供保養紀錄,但需確保儀器能提供正確數據並定期維護。
此外,基層婦產科診所因設備與人力負擔沉重,常見現象是只提供產檢服務而不接生,導致願意接生的醫師多留在醫院,限制了民眾的選擇。
所以,診所生產設備與醫療資源的限制主要來自法規對產房空間、設備種類與人力配置的嚴格要求,加上基層診所人力與資金有限,難以全面達成這些標準,進而影響其提供完整生產服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