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托育機構設置及安全健康標準的要求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 設置場所與建築要求:托育機構必須有固定所址及完整專用場地,使用建築物樓層一般限制在地面至三樓,專辦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可使用至四樓。設置申請需經社會局會同消防、工務及衛生等相關單位審查核定。

  • 立案與管理:私人或團體辦理托育機構,收托五名以上嬰幼兒者,必須申請立案,並於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若不對外接受捐助者可免)。托育機構遷移或停業需依規定重新辦理立案或報備。

  • 安全與衛生管理:教保服務機構應訂定並執行環境、食品安全、衛生及疾病預防等管理規定,定期檢修設施安全,實施各項安全演練,並建立緊急事件處理機制,確保幼兒進出機構時的安全。

  • 人員配置與照顧標準:托嬰中心依兒童年齡配置保育人員比例,例如未滿二歲兒童每三人至少配一名保育人員,二歲以上未滿六歲兒童每四人至少配一名保育人員。托嬰中心需提供兒童生活照顧、發展學習、衛生保健、親職教育及家庭支持等服務。

  • 設備與用品標準:托育機構應配備符合嬰幼兒月齡特點的傢具、用具、玩具、圖書和遊戲材料,且必須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

綜合以上,政府對托育機構的設置及安全健康標準要求嚴格,涵蓋場所設置、立案管理、安全衛生、專業人員配置及設備用品等多方面,確保托育環境安全、衛生且有利於兒童身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