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戶政機關對子女姓氏登記的規定主要依據民法第1059條,並由戶政事務所依相關程序辦理,具體規定如下:

  • 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若父母已約定,則依約定辦理登記。
  • 若父母未能約定或協調不成,則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子女姓氏,即從父姓或母姓登記。
  • 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仍未申請者,戶政事務所亦以抽籤方式決定姓氏。
  • 非婚生子女則依母姓登記。
  • 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則依監護人姓氏登記。
  • 若子女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可單方決定子女姓氏;若父母均死亡,則由監護人決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 子女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父母可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姓氏一次(從父姓或母姓)。
  • 子女成年後,得經父母書面同意變更姓氏一次。
  • 若有特殊情形(如父母離婚、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父母未盡扶養義務等),父母一方或子女可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以上規定確保子女姓氏的登記與變更有明確法律依據,且兼顧父母協議與子女權益。


簡要重點整理

項目 規定內容
出生登記前姓氏決定 父母書面約定,無約定則抽籤決定
非婚生子女 依母姓登記
無依兒童 依監護人姓氏登記
父母一方死亡 生存一方單方決定姓氏
父母均死亡 監護人決定姓氏
出生登記後變更 未成年前父母書面約定變更一次,成年後經父母同意變更一次
法院介入變更 特殊情形可請法院宣告變更姓氏

此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子女姓氏登記的彈性與保障,並尊重父母雙方的協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