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與教師對體罰的態度以及相關法律規範,主要可從以下兩方面來說明:
家長與教師對體罰的態度
- 多數教師(約91%)與家長(約85%)認為,只要體罰不造成身體傷害,適當的體罰是可以容許的,學生的支持度也高達84%。
- 教師與家長多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體罰,但頻率並不高。
- 體罰的主要理由是學生表現不良行為,且教師、家長與學生普遍認為「勸導」是最有效的糾正方式。
- 體罰方式以「打手心」、「罰站」及「罰寫功課」最為常見。
- 體罰後,教師多感到「很難過」和「平心靜氣」,家長則多感到「很生氣」及「很難過」,雙方常有「於心不忍」的情緒。
- 有調查指出,政府明令禁止教師體罰後,教師普遍感受到管教學生的嚴格度有所下降。
體罰的法律規範
- 根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公私立學校教師若體罰學生並造成身心侵害,可能面臨申誡、記過、記大過甚至解聘等懲處。
- 《教育基本法》明確禁止教師體罰學生,且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專屬於父母本人,教師不能代替父母行使此權利,即使有家長同意,教師仍須承擔法律責任。
- 體罰若造成學生損害,教師可能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公立學校則可能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責任。
- 學校規定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以此作為處罰依據,以保障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綜合來看,雖然家長與教師普遍對適度體罰持較寬容態度,認為其有一定的管教效果,但法律上已明確禁止教師體罰學生,並對違法者設有嚴格的懲處與賠償責任,強調保護學生身心健康與權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