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監視器設置的法規與義務主要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其配套的「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監視器設置的法規依據

  •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托嬰中心必須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以保障兒童安全及托嬰環境的安全。
  • 衛福部於2019年底訂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明確規範監視設備的設置、管理、錄影資料的處理、利用、查閱及保存期限等事項。

監視器設置的義務與要求

  • 設置區域:托嬰中心必須在以下區域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 戶外區域: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等。
    • 室內公共區域: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行政管理區的保健空間及兒童盥洗入口前空間。
  • 設備功能要求

    • 監視錄影設備必須為彩色,畫面清晰且可辨識。
    • 攝錄角度必須全面,確保無死角。
    • 影像必須標示年、月、日、時、分等時間資訊,且時間必須準確。
  • 設置期限

    • 已立案的托嬰中心,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監視設備的設置。
    • 若尚未安裝,最晚須於2020年7月1日前完成,否則可能違法。

監視錄影資料的管理

  • 監視錄影資料的處理、利用、查閱及保存方式與期限,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辦法規定管理,確保資料安全與隱私保護。

總結來說,托嬰中心依法必須在指定的戶外及室內公共區域裝設彩色、清晰且具時間標示的監視錄影設備,並依規定管理錄影資料,以保障兒童安全並防範虐嬰事件發生。未依規定設置監視器者,可能面臨違法處分。